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為加強對崇武中心漁港的監督管理,維護漁港正常秩序,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及漁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漁港水域環境污染,發揮漁港區位優勢,促進漁業、漁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依據(閩海漁函〔2023〕148號)通知規定,漁港管理章程是漁港等級認定、漁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備條件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起草《惠安縣崇武中心漁港管理章程》,書面征求相關鎮和縣直部門意見建議,網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并經過法規股審核,縣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后,于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發布。本港章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6.《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
7.《閩海漁函〔2023〕148號》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本港章適用于在崇武中心漁港港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漁業船舶(包括臺、港、澳地區的漁業船舶)、車輛、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非漁業船舶如需臨時停泊,需向漁港經營管理方按要求報備申請。
(二)明確職責分工
崇武中心漁港為國家級中心漁港。縣農業農村局為本漁港的行政主管部門,漁港所在的崇武鎮人民政府是漁港的屬地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各部門,做好漁港內安全生產、生態保護、港區秩序、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開展漁港內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委托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負責漁港日常運作管理。涉及漁港管理的公安、消防、工信商務、供電、應急管理、城管、海事、生態環境、文旅、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管理工作。
(三)制定管理細則
通過梳理國家相關漁業發展政策,結合崇武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本港章提出八章章節內容,分別從總則、漁港經營管理、漁港安全管理、碼頭管理、漁港環境管理、漁業船舶管理、應急和事故管理、附則等八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本港章制定了漁港安全管理、漁港經營管理、漁港環境管理、漁業船舶管理、應急和交通事故管理等細則,明確有關主體及個人的責任與義務,為漁港管理、經營及應急處置等提供依據。
(四)各章內容說明
第一點總則,共5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整體情況和管理工作。明確了港章編制的背景和目的,確定了港章的適用范圍,漁港的水域區域及航道,漁港的權屬及各部管理職責。
第二點漁港經營管理,共5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經營管理細則。明確了漁港的使用權、收益權及經營管理權,明晰了取得經營許可的條件要求及經營主體的義務,說明了漁港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申報要求。
第三點漁港安全管理,共9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了漁港安全工作的管理負責單位及責任人,確定了漁港安全工作的主要內容,明晰了各類型風險的預防及處置流程,說明了相關工作要求及禁止事項。
第四點碼頭管理,共4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碼頭管理規定。明確了漁港碼頭的相關工作要求及禁止事項,說明了碼頭的泊位類型及使用方式,規定了碼頭車輛設施的管理方法。
第五點漁港環境管理,共6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環境衛生管理。明確了港區內對可能污染漁港水域、環境行為的相關規定,說明了發生污染事故的處置要求及申報流程。
第六點漁業船舶管理,共9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船舶管理要求。明確了漁港內漁船進出、傍靠的相關規定,規定了進港漁船及設備的有關要求,明晰了漁船人員的證件及管理要求。
第七點應急和事故管理,共5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應急事故處置。明確了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及各部門的管理職責,明晰了應急事故的處置方式及上報方法。
第八點附則,共4條說明,主要圍繞漁港的其他未盡事宜。明確了違反港章的法律后果,說明了港章的未盡事宜處置、最終解釋部門及施行時間。
五、注意事項
(一)對違反本港章的,由各職能部門按其性質,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港章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本港章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四)本港章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
六、解讀機關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惠安縣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林怡超
聯系方式:0595-27303079
- 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安縣崇武國家中心漁港管理章程》的通知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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