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01-0200-2025-00126
- 備注/文號:惠政規〔2025〕7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17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惠安縣崇武國家中心漁港管理章程》經縣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崇武國家中心漁港管理章程
一、總則
(一)為維護崇武中心漁港(以下簡稱“漁港”)秩序,保護漁港環境,促進漁業經濟發展,加強漁港監督管理,保障漁港設施、漁業船舶、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漁港實際,制定惠安縣崇武國家中心漁港管理章程(以下簡稱“港章”)。
(二)本港章適用于在崇武中心漁港港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漁業船舶(包括臺、港、澳地區的漁業船舶)、車輛、設施,以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非漁業船舶如需臨時停泊,需向漁港經營管理方按要求報告。
(三)本港港區掩護水域面積約58.2公頃(含非透水構筑物),陸域面積約17.1112公頃,港區范圍內由下列各周邊角點坐標連線組成(CGCS2000坐標系)。
惠安縣崇武中心漁港界址點
|
J1 |
24°52′51.433" |
118°56′48.163" |
J39 |
24°52′40.454" |
118°57′19.706" |
|
J2 |
24°52′51.373" |
118°56′49.675" |
J40 |
24°52′40.920" |
118°57′19.703" |
|
J3 |
24°52′51.398" |
118°56′52.616" |
J41 |
24°52′41.880" |
118°57′19.982" |
|
J4 |
24°52′51.550" |
118°56′54.863" |
J42 |
24°52′44.502" |
118°57′18.243" |
|
J5 |
24°52′51.607" |
118°56′56.668" |
J43 |
24°52′46.534" |
118°57′18.049" |
|
J6 |
24°52′51.629" |
118°56′57.354" |
J44 |
24°52′46.632" |
118°57′18.058" |
|
J7 |
24°52′51.445" |
118°56′58.974" |
J45 |
24°52′ 46.742" |
118°57′18.101" |
|
J8 |
24°52′51.359" |
118°56′59.335" |
J46 |
24°52′50.019" |
118°57′20.536" |
|
J9 |
24°52′51.279" |
118°56′59.317" |
J47 |
24°52′50.088" |
118°57′20.711" |
|
J10 |
24°52′51.183" |
118°56′59.157" |
J48 |
24°52′49.952" |
118°57′21.016" |
|
J11 |
24°52′51.267" |
118°56′58.302" |
J49 |
24°52′49.750" |
118°57′23.475" |
|
J12 |
24°52′50.813" |
118°56′58.198" |
J50 |
24°52′49.807" |
118°57′23.735" |
|
J13 |
24°52′50.451" |
118°57′0.110" |
J51 |
24°52′49.944" |
118°57′23.945" |
|
J14 |
24°52′51.122" |
118°57′0.263" |
J52 |
24°52′50.077" |
118°57′24.267" |
|
J15 |
24°52′50.999" |
118°57′0.519" |
J53 |
24°52′49.318" |
118°57′26.382" |
|
J16 |
24°52′50.209" |
118°57′0.430" |
J54 |
24°52′48.370" |
118°57′26.524" |
|
J17 |
24°52′49.559" |
118°57′0.376" |
J55 |
24°52′48.263" |
118°57′26.291" |
|
J18 |
24°52′49.020" |
118°57′5.737" |
J56 |
24°52′47.968" |
118°57′26.500" |
|
J19 |
24°52′49.674" |
118°57′5.780" |
J57 |
24°52′47.900" |
118°57′26.595" |
|
J20 |
24°52′50.123" |
118°57′5.809" |
J58 |
24°52′44.680" |
118°57′27.078" |
|
J21 |
24°52′50.120" |
118°57′5.861" |
J59 |
24°52′41.218" |
118°57′26.273" |
|
J22 |
24°52′50.124" |
118°57′6.894" |
J60 |
24°52′38.046" |
118°57′24.388" |
|
J23 |
24°52′49.361" |
118°57′9.216" |
J61 |
24°52′37.912" |
118°57′24.504" |
|
J24 |
24°52′49.138" |
118°57′9.817" |
J62 |
24°52′35.597" |
118°57′22.221" |
|
J25 |
24°52′48.857" |
118°57′10.577" |
J63 |
24°52′34.081" |
118°57′20.404" |
|
J26 |
24°52′48.302" |
118°57′11.941" |
J64 |
24°52′29.017" |
118°57′12.003" |
|
J27 |
24°52′47.921" |
118°57′12.521" |
J65 |
24°52′29.050" |
118°57′11.978" |
|
J28 |
24°52′47.287" |
118°57′13.849" |
J66 |
24°52′29.037" |
118°57′11.954" |
|
J29 |
24°52′46.693" |
118°57′14.569" |
J67 |
24°52′30.576" |
118°57′10.829" |
|
J30 |
24°52′45.281" |
118°57′16.320" |
J68 |
24°52′28.888" |
118°57′09.033" |
|
J31 |
24°52′44.004" |
118°57′17.676" |
J69 |
24°52′26.128" |
118°57′09.849" |
|
J32 |
24°52′43.606" |
118°57′17.891" |
J70 |
24°52′22.110" |
118°56′53.518" |
|
J33 |
24°52′43.598" |
118°57′17.810" |
J71 |
24°52′22.990" |
118°56′50.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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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4 |
24°52′42.122" |
118°57′18.690" |
J72 |
24°52′32.525" |
118°56′41.743" |
|
J35 |
24°52′41.045" |
118°57′19.271" |
J73 |
24°52′34.278" |
118°56′44.081" |
|
J36 |
24°52′40.609" |
118°57′19.592" |
J74 |
24°52′48.976" |
118°56′48.020" |
|
J37 |
24°52′40.586" |
118°57′19.606" |
J75 |
24°52′48.876" |
118°56′48.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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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38 |
24°52′40.589" |
118°57′19.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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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港出入口航道自西碼頭口門-燈標向港外伸50米,向港內伸到東碼頭泊位前沿水域止,航道長度共786米,航道寬60米。
(五)漁港屬國家所有,縣農業農村局為本漁港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1.根據全省漁港布局規劃,會同發改、資源、交通、海事、生態環境等部門及漁港所在鎮級人民政府,編制漁港建設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制定并修改更新漁港管理章程,報縣政府批準向社會發布實施;
3.加強漁港行業監管,督促屬地維護漁港日常秩序,做好進出漁港船只安全檢查,合理安排漁船停泊區等;
4.負責漁港區域內的漁港水域安全監督管理、漁港范圍內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
漁港所在的崇武鎮人民政府是漁港的屬地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各部門,做好漁港內環境衛生、安全生產、生態保護、港區秩序、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并開展漁港內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委托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負責漁港日常運作管理,主要職責為:
1.加強漁港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遇到水毀搶修工程,應及時搶修,保障漁港設施安全運行;
2.加強漁港水域和岸上的防污清污工作,使漁港水域清潔、港區環境優美,加強漁港衛生防疫工作;
3.加強對漁港區域違法亂建和違法圍填海的治理,確保漁港周圍無違章搭建設施、障礙物,無嚴重污染源;
4.根據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在工作職責范圍內,落實好安全生產措施。
縣公安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社會治安及公安機關管轄相關涉海涉私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理工作,配合做好漁港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漁港區域內消防監督管理的指導工作。
縣工業信息和商務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及流通管理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其產權范圍內電力設施的供電保障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漁港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指導崇武鎮開展漁港區域內港容港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泉港海事處配合做好漁港區域內的交通運輸船舶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漁港的相關管理工作。
二、漁港經營管理
(一)漁港建設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享有漁港使用權、收益權及經營管理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投資協議,負責本漁港的投融資建設以及后續運營管理事宜。
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應采取措施,為使用漁港的船舶、企業以及其他經營者服務,保障后勤供給,促進漁貨物流暢通。
(二)在漁港范圍內從事設施經營、裝卸、駁運、倉儲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方可從事漁港經營活動,漁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三)取得漁業港口經營許可,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漁港經營主體應當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務,承擔漁港日常維護,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使用國家規定的經營票據。
從事漁港經營活動的組織、個人及船舶,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漁港設施、碼頭、道路的正常運行,并對經營活動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五)在漁港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除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許可。縣農業農村局批準后,應當及時發布航行通告。
三、漁港安全管理
(一)縣農業農村局、崇武鎮人民政府負責本港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漁業船舶經營者對其漁業船舶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船長對漁業船舶航行和作業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二)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負責漁港的日常維護和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保障漁港設施、道路的正常運行,制定相應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縣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備案。
(三)縣農業農村局應制定漁港防臺風預案,各相關部門應按防臺風預案履行職責。防臺風期間,港內船舶、車輛、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崇武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協同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開展指揮調度;進港避風的船舶必須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發布臺風相應警報后,港內停止卸貨、運輸及交易活動。
(四)漁港的消防工作納入屬地消防責任制范圍;崇武鎮人民政府應制定《漁港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縣消防救援大隊機構應加強對漁港消防監管工作的指導。
船舶運輸、裝卸易燃、易爆、易蝕等危險貨物,必須預先按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危險物品管理和運輸的規定,向縣農業農村局申報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五)任何船舶、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漁港范圍內進行明火作業;嚴禁在漁船停泊區域進行電、氣、焊等影響漁港及船舶安全的相關作業;嚴禁港區及漁港周邊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私拉亂接岸電,遵守供電公司的管理規定,做到規范安全用電。
(六)當港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及時向崇武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報告,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崇武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局應當及時組織、協調指揮救助行動;接到相關指令的部門、單位和船舶應當服從統一指揮,積極配合救助行動。
(七)漁港內石油供應站、點、車輛等供油設施,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嚴禁無證無照加油車、船在漁港范圍內從事非法加油活動。縣應急局、工信商務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和惠安生態環境局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清理無證無照經營的黑加油站(船),嚴禁在漁港區域從事非法加油活動。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消防、助航、導航標志等漁港設施;不得擅自在漁港區域內設置影響安全的設施。發現漁港設施被侵占、損壞和發現影響漁港安全設施,應及時向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報告。造成漁港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擅自設置影響漁港安全的設施的,由相關職責執法部門責令限期內拆除或清理,并依法進行處理。
(九)進出漁港的船舶、車輛和個人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維護漁港秩序,不得從事水上娛樂等妨礙漁港安全的相關活動、不得從事偷渡、走私、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十)禁止本漁港內從事捕撈、垂釣、游泳、操艇游玩、養殖等活動。禁止在本漁港內進行測試船舶航速、回轉性能、校正羅經等活動。
四、碼頭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碼頭進行設置建筑物、堆放物資等妨礙碼頭正常運作的行為。
(二)崇武中心漁港西碼頭1—5號、東碼頭11—13號泊位作為流動泊位,僅作為船舶出魚、補給、裝載裝卸工具泊位;6號泊位為執法泊位,7號泊位為崇武港務碼頭漁船專用泊位,西碼頭8號和9號、東碼頭10號泊位作為船舶臨時停靠泊位。船舶使用泊位采取按順序使用的原則,并采取限時使用;靠泊漁港碼頭的船舶,應服從漁港管理人員的管理。
(三)在流動泊位裝卸和補給的船舶,裝卸和補給完應立即離開碼頭,如有特殊原因,經批準后方可延長靠泊時間。
(四)進入碼頭的車輛或設施,必須服從管理,不得亂停亂放。
五、漁港環境管理
在本漁港內從事經營的個人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嚴禁向港區內傾倒生活、生產、建筑垃圾,禁止排放有超過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禁止排放廢棄物、油類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污染物。禁止從事可能污染漁港水域、環境的作業活動。
禁止在漁港內棄置廢舊船舶,船舶垃圾應當在船舶靠岸后定點集中存放,并由屬地村進行處理,不得棄置本港水域。
漁船修造等可能產生污物的單位和個人應加強管理,設置污物圍欄等防護措施,及時清理,防止污物進入漁港水域。
(二)在港內作業的船舶、單位、個人應維護漁港基礎設備,嚴禁損毀,嚴禁在漁港邊亂堆亂放雜物或違法搭建。
(三)在漁港水域發生污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盡快向惠安縣崇發漁港開發有限公司報告,由縣農業農村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六、漁業船舶管理
(一)漁船進出漁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出港報備,并接受安全檢查。
(二)獲準來港的外國籍漁船和港、澳、臺地區漁船必須在港內指定的地區停泊。在港其他船和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傍靠和登船。
(三)進出本漁港的漁業船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有效船舶證書國籍證書或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等,捕撈漁船還須持有漁業捕撈許可證。非捕撈漁船,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與其相適應船舶類別的有關證書。
2.按規定配齊船員、職務船員,并持有相應有效地適任證書。
3.依法辦理財產和船員有關保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無線電通信、導航、救生、消防等設備。
4.按照規定安裝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信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5.按規定標示船名號、船籍港和懸掛船名號牌。
(四)進入漁港的船舶,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持有有效船舶證書的;
2.沒有標識船名號的;
3.從事走私等違法活動的;
4.擅自在港內維修或改裝油箱的;
5.擅自裝卸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
6.存在安全隱患,限期內仍不整改的;
7.臺風預警期間不服從指揮轉港避風的;
8.違反其他漁船漁港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進港船舶必須按指定停泊區順序停泊,不得在航道上錨泊,停泊船舶應按章顯示號燈、號型。
(六)船舶在港內航行,必須使用安全航速,加強瞭望,謹慎駕駛。不得隨意追越他船,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安全。
按以下順序進行避讓:進港船避讓出港船;小型船避讓大型船;機動船避讓非機動船;在航船避讓港內作業、停泊的船舶。公務船在本港執行應急任務時有優先通行權。
(七)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有權禁止其離港,或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或停止作業: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的;
2.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的;
3.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有關手續未辦結的;
4.未按規定配備、開啟通信定位等終端設備;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6.海洋漁業執法機構或安全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礙或可能妨礙本港交通安全、海上安全隱患的。
(八)在本港停泊的船舶,應留有值守船員(遇強臺風等突發情況按屬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指令撤離上岸除外)且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可正常移泊、航行狀態。
(九)船舶在港行駛禁止追越,港內拖航以舷拖一艘為限。
七、應急和事故管理
(一)漁港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和漁港防風暴潮、防臺風等預案,保障漁港設施的正常運作。漁港經營者不得拒絕船舶進港避臺風、防風暴潮或者緊急避難。
(二)港內發生火警或船舶失事,首先應自行采取一切救護措施,并立即將情況、地點報告崇武鎮人民政府、縣農業農村、公安、消防、應急等部門。在港一切船舶都應服從漁港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的指揮,并努力協助救護。
(三)漁港水域內的交通事故由縣農業農村局調查處理。漁港內發生水上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崇武鎮人民政府及縣農業農村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漁業船舶在港外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在進港48小時內向縣農業農村局遞交事故報告書和有關材料。
(四)漁港內漁船發生輕微碰撞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縣農業農村局申請調處。
(五)海上遇險人員依法享有獲得生命救助的權利,生命救助優先于環境和財產救助。
八、附則
(一)對違反本港章的,由各職能部門按其性質,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本港章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本港章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四)本港章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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