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惠安縣城鄉供水水價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第3次常務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城鄉供水水價管理規定
為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規范我縣供水企業運營成本的預算與核定,激勵供水企業加強運營管理,節約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根據《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46號)、《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農經〔2013〕267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農〔2015〕252號)、《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農〔2015〕306號)、《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水農〔2019〕2號)和《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提升城市供水水質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8〕78 號)、《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試點的意見》(閩水〔2019〕12號)、《福建省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方案》(閩水農水〔2019〕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成本核算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成本核算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與城鄉供水企業提供的供水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成本核算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當客觀反映供水服務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學方法與標準合理核定。影響成本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技術政策、相關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四)激勵性原則。成本核算應與水價補貼政策相結合,兼顧現狀和前瞻性,能夠調動供水企業的積極性,鼓勵供水企業在保障供水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節約成本,不斷提高供水服務效率。
二、成本核算和水價補貼實施的范圍與對象
成本核算和水價補貼的范圍和對象為惠安縣轄區范圍內的城鄉供水企業。
三、水價補貼資金來源
水價補貼資金由縣財政承擔。縣財政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建立穩定的補貼資金渠道,并納入財政預算。
四、城鄉供水定價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和運行維護費。
五、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
六、無形資產攤銷,是指與供水業務相關的軟件、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原值在有效期內的攤銷。
七、運行維護費,是指供水企業維持供水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原水費、外購成品水費、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其他運營費用。
(一)原水費是指供水企業為保障本區域供水服務購入原水的費用(含原水預處理費用)。
(二)外購成品水費是指供水企業為保障本區域供水服務外購成品水的費用。
(三)動力費是指供水企業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輸送、制水生產及輸配凈水(含二次加壓調蓄)所需動力的費用。
(四)材料費是指供水企業提供供水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費用,包括用于制水過程中的各種藥劑和凈化材料消耗、機物料消耗。
(五)修理費是指供水企業因自行組織大修、搶修、日常檢修、事故應急發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備品備件和委托外部社會單位檢修需要企業自行購買的材料費用,以及為維持供水正常運行所進行的外包修理活動發生的檢修費用,不包括企業自行組織檢修發生的人工費用。
(六)人工費是指供水企業為獲得職工所提供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相關支出。包括工資總額(含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以及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支出。
(七)其他運營費用是指供水企業提供正常供水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主要包括:
1.生產經營類費用。包括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代收手續費、計量器具檢定與更換費等。
2.管理類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等。
3.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4.財務費用。指供水項目的建設期項目借款及運營期周轉借款所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金融機構手續費、匯兌凈損失等。
5.其他費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攤銷、管理信息系統維護費等其他支出。
八、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城鄉供水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城鄉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供水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出售和報廢的凈損失。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計提準備金和公益廣告、公益宣傳、各類廣告費用。
(五)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六)對外投資等支出。
(七)其他不得計入供水定價成本的費用。
九、水價補貼測算辦法
單位供水成本(元/噸)=年供水總成本/年售水總量
平均售水價格(元/噸)=年售水總收入/年售水總量
補貼差額(元/噸)=單位供水成本-平均售水價格
補貼總額=補貼差額×年售水總量
注:
1.當年度實際補貼差額小于等于零時,不再予以補貼。
2.年供水總成本測算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執行。
3.供水價格的調整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執行。
十、供水企業在成本核算年度財政預算前,預測核算年度的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差額補貼額度等,提交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序,將水價補貼預算列入縣年度財政預算,報經縣人大審查批準后, 20日內向供水企業下達。
十一、各年度每季度末,縣財政局按照水價補貼預算資金總額的25%向供水企業預撥。
十二、供水企業應在成本核算年度次年初向縣財政局申請水價補貼結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時提交企業上年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年度財務綜合報表、運營生產報表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關的必要資料。
十三、縣財政局于成本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組織第三方機構對核算年度供水企業的成本和售水收入進行審計與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供水成本、售水收入和水價補貼核定報告。
十四、成本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縣財政局根據實發水價補貼核定結果,與供企業進行年度清算。如已預撥水價補貼高于核定補貼,超撥部分從下一年度的預撥補貼資金中扣減。
十五、供水企業要建立健全各項核算基礎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滿足核算工作需要。
十六、本規定由縣財政局、發改局、城管局負責解釋。
十七、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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