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
《惠安縣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惠安縣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規定
按照中央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以保障和維護農民宅基地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深化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閩委農辦〔2020〕4號)、《福建省農業農村廳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閩農綜〔2020〕45號)《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辦〔2020〕31號)、《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總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村民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申報審批及其管理。
縣城城鎮開發邊界(在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前,按惠安縣城市總體規劃執行)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新增零星個人住宅建設用地,縣、鎮人民政府確定的近五年改造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
(二)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是指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規定所稱宅基地面積,是指住宅建筑物、構筑物(含基礎)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占地面積。
二、規劃及申請條件
(三)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加快推進村莊規劃編制實施,以規劃為指導,引導村民合理有序建房。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不得審批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轄區內實際情況無法滿足“一戶一宅”政策的鎮、村要推動農村村民自住小區進程,促進集約合理用地。
村民建房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閑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村民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設住宅。
(四)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堅決防止違反規定以分戶名義多次、多處以及超規定面積申請宅基地。禁止未按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地、買賣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辦理相關手續。
(五)嚴格落實“拆舊建新”制度,農村村民新住房建設完成后,要將原宅基地無償退還村集體,對于地面房屋有使用價值(含歷史建筑)有償作價后收回村集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承諾書》中的承諾,在三個月內予以自行拆除舊房,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鄉鎮依法組織拆除。
(六)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控制120平方米以內(含120平方米)。其中,每戶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米;每戶家庭人口6人以上的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利用空閑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村民住宅的,或對原舊宅基地進行改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七)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2.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3.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4.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7.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的其他情形。
經批準回原祖籍所在村莊定居的港、澳、臺胞和華僑需要建設住宅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2.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3.年齡未滿18周歲的;
4.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河道生態保護藍線規劃或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的;
5.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7.戶口雖已遷入,但未確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8.申請異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將舊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的;
9.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或縣人民政府規定不予批準的。
三、申報與審批
(九)全面落實“三到場”(宅基地申請實地審查、批準后實地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實地核查)和“四公開”(審批程序公開、申請條件公開、申請人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制度。
1.提出申請。符合建房申請條件的村民,應持戶口簿、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地村委會領取《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完整,并向所在村委會提交申報材料。
2.村級初審報批。村級組織收到村民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者每一個月集中申請材料,按照“四議兩公開”制度就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條件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形成會議紀要,同意申請對象申請的,在本村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民意見,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村委會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中簽署意見,連同會議紀要、公示和申請人承諾書等材料報送鎮人民政府。
3.鎮級聯審。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村民建房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應組織鎮農業農村、鎮自然資源和鎮住建等部門有關人員對上報的建房申請通過材料審核、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聯審聯辦。聯審聯辦后2個工作日內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中簽署審查意見。涉及林業、水利、電力、文物保護等其他部門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4.審批備案。鎮政府根據聯審結果作出審批,對同意利用舊宅基地或存量建設用地且在允許建設區的,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福建省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統進行統一配號、打印證書并生成電子證照。5個工作日內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并按規定程序公布。對審查不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批準的理由。
涉及林業、水利、電力、文物保護等部門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涉及使用有條件建設區,由鎮人民政府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按規定上報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辦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由鎮人民政府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按規定上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批準同意的,由鎮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個工作日內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并按規定程序公布。
5. 開工核查。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在開工前應當向鎮政府申請宅基地開工現場定點放樣,各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鎮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住建部門、鎮綜合執法隊、執法中隊責任區域人員與駐村干部等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明確四至邊界、是否簽訂施工合同。在施工中,村級工作人員要全程監督巡查,鎮級工作干部不定期進行現場監管。
6.施工監督。構建縣、鎮、村三級巡查監管網格管理體系,健全巡查制度,各村、組應加強日常巡查,鎮綜合執法隊、執法中隊責任區域隊員從施工放樣開始到建設封頂實行全過程監管,防止出現移位、超層超高或擴建,發現違法占用宅基地或建房行為的應立即向所在鎮人民政府報告并及時制止、通知整改。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行為,應當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對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違法建設部分依法立即拆除。對巡查工作不到位、報告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7.竣工驗收。村民住宅建成后,鎮政府要及時組織鎮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建等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實地核實是否按照批準用地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土地,建筑層數和層高、建筑面積和建筑風貌等是否符合要求,通過驗收的,鎮政府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村民憑此驗收意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鎮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未通過驗收的,由鎮人民政府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建設與管理
(十)農村住宅施工質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參與建設各方共同負責。村民建房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設計,或者選用村鎮住宅建設通用圖集。對集中統建的農村住房項目應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其質量安全管理由縣住建部門負責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體系。農村住宅建設一定規模以上(4層及4層以上或者集中統建的),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一定規模以下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選擇經驗豐富的農村建筑工匠或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村民建設房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村民建房時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
(十一)村民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實施宅基地建設,逾期不建設且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村民可以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所在鎮政府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十二)保障用地計劃指標。鎮人民政府要運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和農村地籍房屋調查成果,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以村為單位,形成“一宗一表”臺賬,建立農村地籍房屋調查數據庫,每年進行動態調整,實行滾動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農業農村局報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新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需求,由縣級農業農村局匯總報送同級自然資源局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縣域為單位,由縣自然資源局逐級匯總上報,專項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單列安排,原則上不低于每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5%,年底實報實銷,當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應優先保障。
五、部門職責
(十三)建立“縣級主導、鄉鎮主責、村級主體”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機制。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等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按照部門職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做好工作銜接。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1.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的違法行為。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和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統一印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到各鎮;推動建立宅基地統計調查制度,組織開展宅基地和農房利用現狀調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規模、布局和利用情況,進一步指導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和閑置宅基地、農房的充分利用,并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縣自然資源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2.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耕地保護、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負責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指導鎮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村莊規劃編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并指導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3.住建部門:負責指導農村住宅質量安全、村莊建筑風貌管控等工作;依法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加強農村建筑工匠的培訓和管理,組織鎮掛村領導、駐村工作隊、村“兩委”干部農村建房質量安全常識培訓工作等。
4.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內的宅基地違法建設行為查處。(縣“兩違”治理辦負責督促指導各鎮加強“兩違”查處管控和推進歷史遺留“兩違”處置。)
5.鎮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屬地管理,負責審核批準農村住宅用地,并受縣自然資源局委托依法辦理農村村民住宅規劃管理事務。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宅基地用地審查、建房規劃許可,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文簡稱《規劃許可證》);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村民建房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鎮人民政府聯審聯辦制度,為農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分階段處理歷史上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積、一戶多宅和未批先建等問題。同時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每季度末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備案。
六、責任追究
(十四)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每季度組織一次農村宅基地村民建房專題協調會,形成工作合力,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土地建設農村住宅以外的其他土地違法行為,由自然資源局負責查處;住建、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違法占地建房行為的查處。嚴禁對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罰款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代替審批的辦法予以補辦手續。
(十五)對農村宅基地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依法依規履職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出現違規辦理規劃許可或宅基地批準的,其批準手續無效,根據情況由縣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負責收回糾正,并由縣人民政府對違規辦理審批手續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追責問責;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賠償。
2.對違法用地建房行為,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造成違法事實的,由縣人民政府對所在鎮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績效考核不合格等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的監管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3.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監管的部門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依紀予以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原我縣《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知》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施行后法律法規或有關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析產協議書
4.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5.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8.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9.惠安縣農村宅基地和建房審批流程圖
抄送:省農業農村廳,泉州市政府、市農業農村局。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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