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惠安縣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惠安縣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快污水治理步伐,推進污水處理產業化進程,保護水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建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財政部、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和惠安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惠安縣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批復》(惠發改價格〔201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征收原則
污水處理費是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遵循“統一征收,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統一核撥”和“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二、征收范圍
(一)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 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向城鎮排 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ǘ﹩挝换騻€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
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三、征收標準
居民污水處理費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處理費1.2元/ 立方米(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根據發改批復價格自動調整)。在 征收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收繳率,著力解決欠費和漏收的問題。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 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四 、使用管理
?。ㄒ唬┪鬯幚碣M應當使用在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污泥處理處置的項目上,使用單位按需要報行政主 管部門審核后呈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縣財政部門按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款。
?。ǘ┪鬯幚碣M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
?。ㄈ┪鬯幚碣M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縣財政、發改、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ㄋ模┱魇盏奈鬯幚碣M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ㄎ澹┛h城市管理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財政部門應當及時、
足額撥付服務費。
(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五、計量方法
?。ㄒ唬┪鬯幚碣M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1.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按月隨水費一并征收。
2.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水利局督促在取水設施上安裝符合標準的計量設備,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 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按取水設施的最大實際取水能力計取。
(二)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 調整到位。
六、征收主體和征收方式
(一)縣城市管理局是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ǘ┦褂霉补┧膯挝缓蛡€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縣城市管理局統一委托供水企業按月隨水費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 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縣城市管理局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ㄈ┦褂米詡渌吹膯挝挥脩?,由縣水利局代征,有關鎮和工業區配合;自備水源的居民用戶,由所在地鎮代征,縣 水利局、城市管理局配合。各代征單位應在每月底及時把上月份代征的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國庫。
(四)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手續費由各代征單位按繳入國庫污水處理費的5%經縣城市管理局審核后向縣財政部門提出申 請,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撥款手續。
?。ㄎ澹┛h城市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 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h城市管理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ㄆ撸ο硎茏畹蜕畋U蠘藴实木用裼脩?,污水處理費按實征收。政府補助辦法由縣民政局商城市管理局提出意見。
七、法律責任
(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 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2.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3.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4.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5.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6.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縣城市管理局責令限期 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ㄈ┪鬯幚碣M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八、征收時間
自202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期間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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