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惠安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已經2017年9月14日縣政府第8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惠安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閩委發〔2016〕10號),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泉委發〔2016〕2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符合本單位需要的政府法律顧問模式。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是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領導,完善政府法律顧問機制,并對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縣政府的法律顧問機構,負責處理縣政府法律事務,指導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縣司法局依據職責對提供政府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應將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現,每年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時,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
縣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評估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實施情況。
第二章 人員組成和選聘程序
第七條 政府法律顧問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人員為主,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員為專職政府法律顧問。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法律專家、律師作為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充實法律顧問工作隊伍。
具有公職律師身份的政府工作人員,可以選聘為專職政府法律顧問。
第九條 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期為2至5年,可以連聘連任。
負責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員可以提出兼職政府法律顧問聘用人選方案,法律專家作為聘用人選的應當征求所在單位意見,執業律師作為聘用人選的應當征求司法行政部門意見,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選聘,報本單位批準后聘任。
本級人民政府聘任的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政府部門聘任的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決擁護黨的領導,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強,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并具備較強的研究能力;
(三)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決擁護黨的領導,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強,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并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
(三)近5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近5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十二條 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單位應當與聘請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律師的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三章 主要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主要職責:
(一)對本級政府、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二)對政府重要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研究論證和評估,對上級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法律意見;
(三)對本級政府、本部門重大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等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處置進行法律論證;
(四)參與本級政府、本部門重要合同、協議的洽談、草擬、審查;
(五)對重要、疑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研究、論證,參與本級政府、本部門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行等法律事務;
(六)辦理政府、部門交辦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政府法律事務,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配合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依照有關規定查閱相關資料,參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調研、考察、會議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要的其他工作條件;
(三)按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第十六條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守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不得利用顧問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有損聘任單位利益、形象的活動;
(三)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
(四)認真履行與聘任單位約定的義務,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對所承辦的事項出具書面意見并署名,經法制機構或政府法制工作負責人員審核,以政府法律顧問意見書的形式,按程序報送。
第十八條 法制機構或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處理涉法事務時,應當綜合分析政府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需要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送涉法事務的,應當附上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
第十九條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提供的法律意見和建議被采納的情況,相關機關應當回復,并告知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記錄在案。
第五章 考核與處理
第二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接受工作業績考核。專職政府法律顧問按照其原有身份、職務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規定參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聘用單位應當建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包括:人員簡歷、服務合同、工作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聘用單位應當建立對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
第二十二條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關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
(二)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五)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處罰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履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過程中存在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八)聘用單位認為有其他嚴重問題,不再適宜擔任的。
第二十三條 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定,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聘用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有上述處理情況的,應當及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涉及律師的,還應當抄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抄送:市政府法制辦,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
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發


閩政通APP
閩公網安備:350521020000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