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東橋鎮、輞川鎮海域范圍內的養殖戶:
根據《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開展2025年四季度疑似超規劃水產養殖圖斑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本機關開展疑似超規劃水產養殖圖斑的核查工作。經本機關調查了解,中心坐標位于25.049622N,118.937846E的一號圖斑;中心坐標位于25.046781N,118.934568E的二號圖斑;中心坐標位于25.072267N,118.898684E的三號圖斑;中心坐標位于25.07417N,118.899212E的四號圖斑(具體范圍坐標詳見附件)均為禁養區。前述四塊圖斑位于東橋鎮、輞川鎮海域范圍內(一號、二號圖斑位于東橋鎮海域、三號、四號圖斑位于輞川鎮海域)且東橋鎮、輞川鎮海域范圍內均未辦理養殖用海用途的海域使用權證及養殖證。在前述海域范圍內進行養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之規定,屬于違法養殖行為。
本機關于2026年2月3日發布了《關于擬清理違法占用海域從事養殖生產的通告》,告知本機關擬對前述四塊圖斑及周邊海域的養殖戶作出“責令改正,限期三十日拆除養殖設施”的行政決定,除3名養殖戶到本機關提出需要適當經濟補償以及放寬時間方便收成海蠣之外,其他養殖戶沒有提出陳述、申辯等意見,故本機關依法通告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之規定,在前述四塊圖斑及周邊海域的養殖戶應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改正前述違法行為,自行拆除養殖設施。
二、逾期拒不改正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拆除。
三、如對本通告不服的,可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人:葉巧偉 聯系電話:0595-87368320
惠安縣農業農村局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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