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1.因受用地審批權限限制、違法建(構)筑物處置等政策因素影響,我縣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問題處置工作進展相對滯后,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為全面落實《自然資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78號)文件要求,結合縣政府工作部署,縣自然資源局立足惠安縣域發展實際,積極借鑒周邊地區先進實踐,研究制定本《通知》并擬印發實施。《通知》秉持“依法依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原則,聚焦縣域內已完成土地征收報批且屬縣級權限可統籌解決的項目,通過規范用地手續補辦流程、明確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補繳標準等舉措,著力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拓寬地方財政收入渠道,同時保障企業合法用地權益與建筑結構安全,為縣域產業升級提供堅實的空間保障。
2.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然資源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盤活利用低效用地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78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低效用地再開發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171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目標任務
穩步推動低效工業用地提質增效工作,維護政企雙方合法權益,推動土地資源高效利用并實現效益最大化,妥善化解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
三、工作進展
本方案于2025年3月19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開始實施。
四、范圍期限
本縣域內,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
五、主要內容
本《通知》從處置對象、供地方式、土地出讓價格及使用期限、企業已繳交土地款項的處理方式、用地已建建(構)筑物的處置原則、辦理流程六個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我縣工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解決路徑。
(一)處置對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投用、坐落于城鎮開發邊界內、屬國有建設用地性質且符合現行國土空間規劃及產業政策要求的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相關用地企業需按要求與屬地鎮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包含 “對賭” 約束條款的投資合作協議,協議簽訂后報縣招商辦完成備案,并在協議中明確設定稅收履約標準,即項目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次年起,連續五個年度的畝均稅收需達到每年每畝8萬元及以上。
(二)供地方式
結合歷史遺留工業項目招商合同簽訂、土地征收報批的時間節點及用地問題責任認定結論,按三類情形分類完善用地手續,具體操作如下:
1.因政府原因導致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項目,若地面建(構)筑物未被依法罰沒,由屬地鎮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政府原因認定意見后免予處罰,按以下時間節點分類辦理供地手續:
(1)2007年11月1日前已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完善供地手續。
(2)2007年11月1日后簽訂招商合同且完成土地征收報批的項目,按掛牌出讓程序辦理供地手續。
2.非政府原因造成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項目,或地面建(構)筑物已依法罰沒的項目,經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后,將沒收的建(構)筑物與對應土地一并通過公開出讓方式完善供地手續。
(三)土地出讓價格及土地使用期限
依據歷史遺留工業項目用地手續辦理進度,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分類處置:
1.已依法完成供地手續辦理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價格嚴格遵照合同約定標準執行,土地使用年限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正式核算。
2.已通過法定程序完成掛牌交易、簽訂成交確認書,卻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項目,若經屬地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認定為政府原因導致,將由縣自然資源局重新編制出讓方案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按以下標準處置:土地出讓價格按原掛牌交易價格與其他應計相關成本合計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從原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起算。
3.已與屬地鎮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招商合同、部分或全額繳清土地相關款項,但尚未按法定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及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歷史遺留工業項目,按照商合同簽訂及土地征收報批時間節點明確處置標準:2009年1月1日之前完成上述兩項手續的,土地出讓價格統一以《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惠安縣2007年城鎮基準地價的通告》(惠政〔2008〕告18號)規定的基準地價為基礎,疊加其他應計成本綜合核算,土地使用年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計算;2009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土地出讓價格按項目用地實際投入使用時對應的城鎮基準地價,結合其他應計成本統籌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從項目用地實際使用之日起核算。
(四)企業已繳交土地款項的處理方式
土地出讓金管理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制度規范。對于企業已向屬地鎮人民政府或工業園區管委會繳納的土地相關款項,可由收款單位向縣財政局申請辦理先行統籌調撥;縣財政部門將對該宗地對應的土地款項開展專項清算,清算完成后按規定將款項回撥至原收款單位。原收款單位收到回撥款項后,需及時協助用地企業,按照現行規定的繳交渠道,將相關應繳款項作為預申請保證金繳入縣級財政專戶,或直接繳入縣級國庫用于核算土地出讓價款。
(五)用地已建建(構)筑物的處置原則
對于因政府原因形成、且地面建(構)筑物未被罰沒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項目,由屬地鎮政府或縣級工業園區管委會出具政府原因認定意見后,補辦用地手續時可免予處罰和沒收,按凈地標準辦理供地;若建(構)筑物價值需納入土地出讓總價款,出讓前須委托專業機構出具房屋質量檢測報告及消防安全評估報告;其他情形下,由企業出具房屋結構安全及消防安全符合使用要求的書面承諾,即可先行補辦土地使用手續。
(六)辦理流程
用地企業(或個人)按以下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需先向屬地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鎮政府或園區管委會自收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與實地核查,結合用地遺留問題實際形成書面處置意見并報送縣資源局;縣資源局收件后20個工作日內,開展資料復核與實地核驗,依據地塊規劃要求及項目類型擬定處置意見,報縣政府研究審定;經縣政府同意后,縣資源局按程序推進后續手續,相關方按規定繳清土地款項及相關稅費后,可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注意事項
無
七、關鍵詞詮釋
無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林志程,聯系電話:1775071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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